关于做好2017年台州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8 10:40:01 点击率:2226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台州市市级机关直属事业企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台州市本级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所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经济组织,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市地税直属分局代为征收。
二、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保金按单位在职在岗总人数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当年的8月份。
四、对安排残疾职工未在残联劳服中心备案的单位,请在2015年8月10日前递送单位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及原始工资清册等相关资料。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六、如有未明事项,可向市地税直属分局或市残联劳服中心咨询。
市地税直属分局电话:88208011
市残联劳服中心电话:88513182
台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