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遣员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27 16:36:51 点击率:10377
各用工单位:
为加强派遣员工的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台州伟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台州各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特制定本办法。现通知各用工单位,并严格遵守执行。
1. 派遣员工辞职、辞退、开除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派遣公司,并提交单位减少表和辞职报告及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2. 派遣员工辞职、辞退、开除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派遣公司,并通知派遣公司该人解除社保的时间以及相关费用结算问题;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退回派遣公司;
4.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退回派遣公司;
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退回派遣公司;
6. 患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不得退回派遣公司;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得退回派遣公司;
8. 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特此通知
台州伟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