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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离职要赔偿
发布时间: 2012/12/7 8:56:54   点击率:1479
  去年6月初,王小姐到张先生的公司应聘总经理助理职位。在面试过程中,张先生询问王小姐:“该职位需要与客户进行长期的联系和沟通,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果频繁换人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如果你被录用,是否愿意签署两年的劳动合同?”王小姐当场保证:“目前我个人不存在不稳定因素,一旦被录用将长期在公司工作。”
    随后,公司与王小姐签署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刚刚两个月,王小姐就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张先生的追问下,王小姐承认:“我来公司求职前已收到北京一所高校的硕士入学通知书,9月初入学,我想利用这两个月空闲打工挣钱。”
    张先生得知后非常愤怒。“公司发布招聘广告、组织人员面试等都支出了费用。如果王小姐当时如实说明她只能工作两个月,公司无论如何也不会聘用她。一些国内外重要客户由王小姐负责联络,如果她离开,公司重新招聘,不仅花费时间和人力物力,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更换客户联系人,彩票匾鹂突У姆锤泻鸵陕牵怨镜男庞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王小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我们要求王小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但是王小姐收到公司的赔偿要求后却认为:“我是在试用期内,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辞职。这些损失要由我来赔偿,我坚决不同意。”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严重欺骗可能承担刑责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说,很多人跳槽比较随意,而事实上,这其中的风险非常大。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求职、离职过程中不诚信,极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小姐事先就已经知道自己只能工作两个月,却在用人单位向其说明“需要长期稳定的工作人员”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此后,她又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签订劳动合同”。
    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劳动者为了成功被聘用,在求职过程中采取伪造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不正当手段,这些行为类似于王小姐的欺骗行为,甚至性质更加严重。劳动者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如果被用人单位举报,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重者触犯刑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且必须要遵循诚信原则。
    试用期违约离职要担责
    面对公司的索赔,王小姐辩解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愿承担公司的损失”。对此,张瑜律师认为,王小姐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其说法是对劳动法的误解。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索赔。所以,即使王小姐是在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最起码应该对公司所花费的招录费用予以赔偿。
    正式员工违约离职责任更大
    “在本案中,如果王小姐已经过了试用期,是单位正式员工,她将可能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张瑜律师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如果属于正式员工,王小姐除了应赔偿招录费用之外,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那么还应该支付培训费用。
    律师提示
    张瑜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给予赔偿。而且近几年来,随着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的提高,单位诉员工的案件比例在逐渐上升。劳动者在求职、入职、跳槽过程中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不仅极有可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信誉损失的风险,而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后,在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该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职尽责地完成约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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