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 2013/1/16 17:13:40 点击率:1593
工作内容
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完善门急诊待遇设计、调整个人帐户使用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设置等待期等一季度实施的其他民生保障政策。
工作进展
一季度进展情况
1、完善门急诊待遇设计。①44周岁以下人员:在职职工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65%、60%、50%。②45周岁以上人员:门急诊医保待遇:在职职工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75%、70%、60%。③原在职“中一”人员(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即:由附加基金支付70%。④69岁以下退休人员:门急诊待遇: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0%、75%、70%。⑤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标准为700元,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5%、80%、75%。⑥原“退休老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原退休“中一”人员(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2、调整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自负。
3、调整镇保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735元提高到28万元。